内蒙古自治区、黑龙江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江西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云南省、陕西省、甘肃省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:
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,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,现就2025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2025年度第一批钨矿(三氧化钨含量65%,下同)开采总量控制指标58000吨,具体分配见附件。
二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。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、共伴生钨矿的矿山,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,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,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。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,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,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矿产量。
三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分配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,对本省、自治区指标加强管理,使指标使用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。不得对钨矿探矿权和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企业分配指标;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停产矿山不分配指标,待恢复生产时下达。
